从1949年到2009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过了6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国企员工到城乡居民,可以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其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的作用已经初步发挥。 这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初步完成了制度转型。在制度主体上,实现了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在制度模式上,创造性地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筹资机制上,从国家单一责任转变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共担。在保障层次上,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 60年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00年末,全国城镇从业人员为21274万人,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1044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为10408.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为433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为3002万人;2008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9亿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达到3.18亿人,8.15亿农民参加了新农合,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保障制度,6600多万居民享受城乡低保。 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也稳步提高。国家连续5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由2000年的月人均544元提高到2009年调整后的1200元;新农合的筹资水平经过两次调整,从年人均30元提高到100元,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最初的20%多提高到去年的38%;国家还多次提高了低保标准和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与此同时,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也不断加大。1998年至2006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38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3600亿元。2007年,全国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127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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