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2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第59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制止用人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动力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都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
劳动力派遣以其灵活、低成本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广为用人单位所追捧,但对劳动者而言则呈现出职业稳定性差、身份歧视现象严重和劳动风险自担等弊端。名目不同的派遣其共同点都是即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劳动关系的形式相分离,且劳务派遣都是以赢利为目的,必然用工成本转移为代偿。于是,实际用人单位转移了不应转移的劳动风险,劳动力派遣单位赚取了不该赚取的经营利润,劳动者实际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劳动风险,相关的劳动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为此,法律通常采用包括期限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对于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则禁止采用派遣劳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