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派遣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对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事项做出规定,作为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所签《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部份。
2、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4、公司授权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与奖惩。本办法所规定条款,派遣员工在派出工作期间若用工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派遣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6、派遣员工应在上岗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7、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派遣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资料的,若因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交纳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二、招聘与录用
1、招聘原则
①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②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③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④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2、招聘条件
①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
② 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③ 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④ 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3、岗位变动
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派遣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①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以及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② 派遣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③ 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的。
三、劳动纪律
1、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另行安排,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派遣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遵守单位管理制度等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自行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为了维护单位利益,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有另行规定的,以用工单位制定的为准。
4、派遣员工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档案等,按规定移交。
5、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作息时间。
四、薪酬福利
1、派遣员工被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福利以用工单位制定的相关工资制度为准。
2、派遣员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制度及派遣协议的规定,定期通过银行划账向员工发放工资,公司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代发。
4、所有收入,派遣员工有义务根据税务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将在每次支付劳动报酬时,代为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5、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在发放劳动报酬时代扣代缴。
6、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其日常行为、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由用工单位直接实施(特别要求除外),并以此作为核算派遣员工工资、奖励、续用、处罚、退回和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请休假制度
1、派遣员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等法定或用工单位规定可休假的,可书面提出申请,休假时间及休假期间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2、派遣员工提出休假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向用工单位申请,经批准并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3、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章制度。
4、派遣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或有可能受伤、患病的,应及时报告用工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
六、考核管理
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处分: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造成轻微影响或未造成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未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参与赌博或酒后上岗影响工作,但未造成损失的;
5、因违反管理责任或义务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及对单位不利的事项时;
6、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事故上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参与未经合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其他与上述各项情况类似的违反单位规则的不良行为的。
七、离职管理
1、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提前三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2、派遣员工应于正式获准离职日前办理好各项离职手续并交接好相关工作。若因手续未完成就离职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派遣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① 派遣员工离职,需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后方可离职;
② 公司根据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派遣员工应签收;
③ 派遣员工离职后需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的,应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转出;
④ 派遣员工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未按时到公司报到的,公司以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达3天(含3天)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公司通过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由单位负担费用接受过培训并仍在服务期内的派遣员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
5、派遣员工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①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赌博、打架斗殴、醉酒上岗、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② 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3天,或12个月内累计达30天的;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达5次,或12个月内累计达60次的;煽动或强迫他人旷工、迟到、早退或离岗的。
③ 未经单位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接受其它单位雇用的。
④其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附则: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